津同仁毛利率高销售费率高 商标存诉讼风险5年分红6亿
编者按:8月31日,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同仁”)将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谢晓涛、余力。津同仁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3667.00万股(含366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拟募集资金7.22亿元,分别用于重点品种中成药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此前,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津同仁堂”,股票代码“834915.OC”,并于2017年终止挂牌。2018年,津同仁申请上交所主板IPO,2020年撤回上市申请。2021年6月,津同仁转战创业板IPO。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津同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579.76万元、74,449.60万元、81,845.07万元、101,176.9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7,736.69万元、18,536.86万元、19,723.49万元、23,413.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03.77万元、15,103.34万元、16,115.72万元、19,090.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562.56万元、13,957.76万元、15,722.61万元、18,640.41万元。
2018年至2021年,津同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2,252.17万元、77,237.12万元、86,229.43万元、95,263.5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691.09万元、20,250.60万元、16,496.86万元、17,007.05万元。
2018年至2021年,公司收现比分别为0.94、1.04、1.05、0.94,净现比分别为0.32、1.09、0.84、0.73。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2年1-6月,津同仁的营业收入为54,802.21万元,同比增长11.8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501.06万元,同比增长14.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56.48万元,同比增长13.01%。
2018年至今,津同仁现金分红7次,金额合计6.13亿元。
津同仁收入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和脉管复康片。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63,105.10万元、71,084.10万元和89,031.0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76%、86.85%和88.00%。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22%、82.15%、82.98%,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77.88%、74.92%、74.59%。2020年和2021年,津同仁主营业务毛利率在同行业公司中夺冠。
报告期内,津同仁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097.33万元、2,600.11万元、3,413.60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82%、3.18%、3.37%,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46%、4.06%、4.02%。2019年和2020年,津同仁的研发费用率在同行业公司中垫底。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销售费用分别为35,406.87万元、40,126.90万元、51,461.35万元,其中市场推广费分别为30,309.98万元、36,422.11万元、48,492.94万元,占比分别为85.60%、90.77%、94.23%。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7.56%、49.03%、50.86%,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9.84%、48.05%、47.47%。
报告期各期末,津同仁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743.18万元、3,279.50万元、3,170.6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703.61万元、3,236.15万元、3,120.6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7%、3.95%、3.08%。
2019年、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7,280.54万元、8,575.65万元、13,178.1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4.87%、23.26%、32.6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
报告期各期末,津同仁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8,180.58万元、9,758.08万元、10,420.18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088.74万元、9,727.24万元、10,403.6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6.52%、26.39%、25.74%。
报告期内,津同仁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44,048.18万元、49,812.20万元和59,444.6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17%、60.86%和58.75%,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总额分别为3,495.73万元、4,979.03万元和5,087.12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8.92%、50.04%和46.07%,存在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津同仁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药品、采购原材料、采购商品及服务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药品各期的收入分别为11,630.43万元、13,627.58万元和17,744.9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62%、16.65%和17.54%。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各期的金额分别为152.75万元、901.47万元和933.84万元,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14%、9.06%和8.46%。除前述原材料采购外,津同仁向关联方采购餐饮服务等事项各期的金额分别为141.74万元、449.33万元和422.20万元。
津同仁曾因产品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罚。2020年7月14日,公司因生产的元胡止痛片(批号:JP24001)检测出金胺O,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津药监(二办)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元胡止痛片(批号:JP24001)5,179盒;没收违法所得86,592.24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23,514元。罚没款合计310,106.24元。
此外,津同仁涉商标纠纷。2021年8月6日,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案由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公司诉讼请求为“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同仁堂’或者与‘同仁堂’构成近似的字样;3、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中成药企业拟创业板IPO 募资7.22亿
津同仁主要从事中成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口服液、口服溶液剂、橡胶膏剂、散剂等8种剂型,涉及治疗领域包括泌尿系统中的肾脏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周围血管疾病等。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彦森,实际控制人为张彦森和高桂琴,两人系夫妻关系。张彦森直接持有公司41%的股权,高桂琴和张彦森通过润福森间接持有公司18%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9%的股权。张彦森和高桂琴以其合计持有公司59%的股份,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董事及高管的任免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津同仁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股票的发行总量不超过3667.00万股(含3667.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谢晓涛、余力。
公司拟募集资金7.22亿元,其中4.22亿元用于重点品种中成药生产建设项目,1.41亿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450.00万元用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5506.60万元用于营销网络扩建项目,4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此前,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津同仁堂”,股票代码“834915.OC”,并于2017年终止挂牌。2018年,津同仁申请上交所主板IPO,2020年撤回上市申请。2021年6月,津同仁转战创业板IPO。
业绩逐年增长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津同仁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6,579.76万元、74,449.60万元、81,845.07万元、101,176.9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7,736.69万元、18,536.86万元、19,723.49万元、23,413.3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03.77万元、15,103.34万元、16,115.72万元、19,090.4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3,562.56万元、13,957.76万元、15,722.61万元、18,640.41万元。
2018年至2021年,津同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62,252.17万元、77,237.12万元、86,229.43万元、95,263.55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691.09万元、20,250.60万元、16,496.86万元、17,007.05万元。
2018年至2021年,公司收现比分别为0.94、1.04、1.05、0.94,净现比分别为0.32、1.09、0.84、0.73。
经公司初步测算,2022年1-6月,津同仁的营业收入为54,802.21万元,同比增长11.89%;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501.06万元,同比增长14.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156.48万元,同比增长13.01%。
5年分红6.13亿元
2018年至今,津同仁现金分红7次,金额合计6.13亿元。
2018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98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18年4月24日实施完毕。
2018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进行2018年度中期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6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5,06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18年9月21日实施完毕。
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3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6,93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19年5月14日实施完毕。
2020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4,30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5月15日实施完毕。
2020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0,01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20年9月17日实施完毕。
2021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1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0,01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21年4月19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报告期后,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8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2,980.00万元。上述利润分配方案于2022年4月28日实施完毕。
三款产品贡献88%收入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收入和毛利主要来源于肾炎康复片、血府逐瘀胶囊和脉管复康片。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述产品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63,105.10万元、71,084.10万元和89,031.01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4.76%、86.85%和88.00%,合计毛利分别为54,035.01万元、61,501.76万元和76,919.72万元,占各期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9.46%、91.56%和91.64%。
2020年和2021年主营业务毛利率夺冠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1.22%、82.15%、82.98%。其中,肾炎康复片毛利率分别为85.93%、86.33%、86.21%,血府逐瘀胶囊毛利率分别为85.13%、86.61%、86.46%,脉管复康片毛利率分别为86.37%、86.82%、86.77%,其他产品毛利率分别为56.31%、53.01%、57.73%。
2019年至2021年,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77.88%、74.92%、74.59%。2020年和2021年,津同仁主营业务毛利率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夺冠。
研发费用增长
报告期内,津同仁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097.33万元、2,600.11万元、3,413.6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结构相对稳定,主要由装备调试与试验费用、职工薪酬和直接投入构成,直接投入主要包括研发项目的原材料等。公司根据制定的战略规划及研发计划开展研发活动,随着公司营业规模不断扩大,研发费用逐年上升。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2.82%、3.18%、3.37%,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46%、4.06%、4.02%。2019年和2020年,津同仁的研发费用率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垫底。
销售费用逐年增长
报告期内,津同仁销售费用分别为35,406.87万元、40,126.90万元、51,461.35万元。公司销售费用结构较为稳定,主要由市场推广费、职工薪酬和差旅费构成。
其中,报告期内,津同仁的市场推广费分别为30,309.98万元、36,422.11万元、48,492.94万元,占比分别为85.60%、90.77%、94.23%。
津同仁称,报告期内,市场推广费增幅较大,主要系随着公司营业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加大产品推广力度所致。药品用药需求除受适应症的市场容量影响外,还取决于药品疗效、医生与患者对该药品的认知程度等,公司需要向医生、患者等人群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及时传递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研究成果。公司通过市场推广活动传递公司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具体推广活动包括学术推广、渠道建设、咨询及信息收集等。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7.56%、49.03%、50.86%,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9.84%、48.05%、47.47%。
津同仁表示,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可比区间范围内。公司销售费用率整体高于汉森制药、沃华医药。公司销售费用率整体低于步长制药,具体原因如下:报告期内,步长制药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步长制药由于其自身因素,销售费用中的市场、学术推广费及咨询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公司及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去年末应收账款3170.63万 应收款项融资1.3亿
报告期各期末,津同仁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743.18万元、3,279.50万元、3,170.63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703.61万元、3,236.15万元、3,120.6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97%、3.95%、3.08%。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59、23.31、31.37,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6.83、8.02、7.78。津同仁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2019年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应收票据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2019年、2020年末、2021年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7,280.54万元、8,575.65万元、13,178.13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4.87%、23.26%、32.6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均为银行承兑汇票。
去年末存货1亿元
报告期各期末,津同仁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8,180.58万元、9,758.08万元、10,420.18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088.74万元、9,727.24万元、10,403.65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6.52%、26.39%、25.74%。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6、1.64、1.71,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2.09、2.09、1.78。津同仁存货周转率整体低于可比行业平均值。
2021年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比58.75%
报告期内,津同仁来自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44,048.18万元、49,812.20万元和59,444.6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9.17%、60.86%和58.75%,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去年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总额占比46.07%
2019年至2021年,津同仁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总额分别为3,495.73万元、4,979.03万元和5,087.12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8.92%、50.04%和46.07%,存在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津同仁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药品、采购原材料、采购商品及服务的情形。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药品各期的收入分别为11,630.43万元、13,627.58万元和17,744.9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62%、16.65%和17.54%。
津同仁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各期的金额分别为152.75万元、901.47万元和933.84万元,占当期原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14%、9.06%和8.46%。
除前述原材料采购外,津同仁向关联方采购餐饮服务等事项各期的金额分别为141.74万元、449.33万元和422.20万元。
曾因元胡止痛片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罚
报告期内,津同仁存在2行宗政处罚事项。
2020年7月14日,公司因生产的元胡止痛片(批号:JP24001)检测出金胺O,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津药监(二办)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元胡止痛片(批号:JP24001)5,179盒;没收违法所得86,592.24元;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23,514元。罚没款合计310,106.24元。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因在大寺镇赛达二大道西侧赛达八支路北侧实施的未经许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行为,被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局出具“大寺综执罚决字【202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房屋建设施工合同价款总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371,682.57元。
涉商标纠纷
2021年8月6日,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诉讼案由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公司诉讼请求为“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立即停止使用‘同仁堂’字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同仁堂’或者与‘同仁堂’构成近似的字样;3、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5,00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1年8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该诉讼,2021年8月20日公司收到《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21)京73民初959号)。
2022年7月27日,该诉讼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