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603031):安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
原标题:安孚科技:安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5日,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孚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明细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二次修订)、《安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安孚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安孚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及《安孚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3031 股票简称:安孚科技 编号:2023-074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5日,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孚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制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的议案》及《关于修订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其他相关制度修订明细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要提 交股东大会 审议 |
1 | 《安孚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 是 |
2 | 《安孚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 是 |
3 | 《安孚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 是 |
4 | 《安孚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 否 |
5 | 《安孚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 否 |
6 | 《安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 否 |
7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 否 |
8 | 《安孚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修订) | 否 |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3、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非职工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 上的股东、监事会向董事会亦可以书面提名推荐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选举两名及以 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 (四)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 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可以由监事会 提名,上述候选人也可以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提名人应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详 细资料,如股东会召集人认为资料不足时,应要求 提名人补足,但不能以此否定提名人的提名。如召 集人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或本章程规 定的条件时,应书面告知提名人及相关理由。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供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 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三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 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 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 |
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经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 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 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以会 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 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 |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 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1/2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 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 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 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 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 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 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 董事的权利。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 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编制预案提交股东大 | |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本节特别规定外,本章程中有 关董事的其他规定亦适用于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 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 聘可以连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期与总经理 相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六)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在制定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 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 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 予以披露。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六)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 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 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 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