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分组审议 注册资本认缴5年期限仍是焦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至今已审议两年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正进入冲刺阶段。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有审议人员称,草案四审稿第47条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是这次公司法修改争议最大的地方”。
分组审议时仍出现了正反鲜明的观点。有的认为,增加5年认缴期限应该肯定;有的担心,如此修改会影响市场经济活力。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公司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修订草案此前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外,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述,此次分组审议时,多位审议人员主张再增加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表述。
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公司陷入资金链危机,多地出现“保交楼”情况下,保护客户权益更为紧迫。
稳定和改善社会预期
2013年,为配合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公司法修订后不再限制股东出资的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由此极大地鼓励了公众的投资积极性。
但过分宽松也出现了一些弊端。社会上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有的甚至远超自然人的正常寿命或者法人的平均生存年限。
今年8月审议的草案三审稿第47条增加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次审议的草案四审稿继续完善相关规定,包括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全额认缴等。
近日分组审议草案四审稿时,正反观点仍很集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在分组审议时说,实践调查发现,有些公司表面上承认了认缴,但是认缴期限过长,甚至有认缴期限为50年、100年的,这样注册资本常常不到位,出现了所谓“空手套白狼”的情形。所以这次公司法修改建立了5年认缴期限制度,是应该肯定的。
但是在操作方案上,孙宪忠说,对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路,只能对未来创业的企业才发挥作用,现实问题没有针对性解决。
全国人大代表马春山说,实践中确实出现了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应在认缴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出资保障制度。
马春山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未届认缴期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制度等,足以解决股东认缴期限过长的弊端。因此,应该审慎对待出资额缴纳设置期限的问题。
不过,多位法学专家指出,限制认缴期限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尊重与保护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为一般原则,而强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是例外规则,且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条件。
“股东要享受出资期限利益的前提是,向公司全体利益相关者承诺在出资期限届满时及时足额实缴出资,并保证公司在其实缴出资之前始终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期限利益立即提前终止,出资义务加速到来。”刘俊海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曹鸿鸣认为,要求股东五年内缴足出资的制度设计,需要考虑相应的制度运行成本。一旦通过该制度,现存的股东五年内未缴足出资的公司可能被认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潜在风险。考虑这样的制度运行成本,需要专门设置适应期等,以免对现有公司产生溯及影响。
曹鸿鸣认为,这些都是需要付出巨大制度成本的必要环节。但目前我国对此的规定尚未完善,可能会对后续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肖捷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在法律审议通过和实施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做好法律宣传和解读工作,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稳定和改善社会预期。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公司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现行公司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草案四审稿在相关利益方中增加了“职工”,进一步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分组审议时,多位审议人员主张相关利益方还应加入“客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树清在分组审议时建议,把“客户”写进草案第1条,突出商业机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郭树清说,客户是公司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没有客户,公司就不可能生存发展。所以公司应当无条件兑付其对客户的所有承诺。客户常常也是公司最重要、最优先、最需要保护的债权人。客户还是公司合法经营不可替代的约束力量。
郭树清说,比如,房地产业保交楼,把买房人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还有很多建筑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买房人是优先的,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还没有写入法律,建议在公司法中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欧阳昌琼指出,保交楼就是对房地产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买了房的客户不一定是公司职工,也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债权人,但他确确实实是房地产公司的客户。
“客户”一词很少用到法律当中,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欧阳昌琼指出,但是在相关专门法里“客户”的概念是很清楚的,比如证券投资者、期货交易者、消费者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是一种趋势、一种国际惯例。
刘俊海认为,应该实现公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同频共振,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因植入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将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对抗式维权模式升级为公司内部合作式的治理模式。
治理“高负债高分红”
建议将规范公司高管薪酬的内容纳入公司法修法中,也是分组审议时的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安立佳说,受宏观经济和疫情影响,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出现亏损和股价回落情况,但亏损公司高管领取高薪的情况屡见不鲜,且多发生在民营上市公司。
有媒体梳理20家上市车企2022年年报发现,接近一半的车企(9家)在2022年是亏损的,其中净亏损最多的达146亿元。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亏损企业的高管仍拿着“天价”薪酬,一家造车新势力公司的CEO2022年年薪为5636.1万元。
安立佳说,在公司经营亏损和股东损失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领导和高管仍然可以获得高薪,与公司治理不完善有直接关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实际控制人控制,相当一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进行决策,其决议往往体现的是实际控制人的意图。
因此,安立佳建议通过完善公司法有关规定,将规范企业高管薪酬的内容纳入公司法修法中,以治理“高负债高分红”的现象。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侯永志也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公司应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和薪酬制度。
“一些公司高管薪酬过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高管薪酬过高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平的原则,事实上也不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侯永志说。
刘俊海认为,企业需要有一套健全的薪酬制度。这套制度应当是激励与约束相匹配、薪酬与业绩相挂钩,将薪酬与员工对企业的贡献相结合,将薪酬水平与公司竞争力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