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30141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原标题:安培龙: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92.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9,206,37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4,927,085.1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4,279,289.84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2月 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年 12月 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注: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建设项目包含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智能传感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厂房办公室生活配套项目。其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压力传感器建设项目、温度传感器建设项目、智能传感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专字(2024)0100039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494,934,589.69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60,340,260.0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拟置换金额 360,340,260.02元中包含未到期承兑汇票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支付额 10,015,351.12元,该等票据支付额需在承兑汇票及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到期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4,927,085.16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安培
注:1、支付发行费用 10,984,601.85元(不含税)中包含未到期承兑汇票支付额 1,415,094.33元(不含税),需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和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 1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60,340,260.02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10,984,601.85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100039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安培龙编制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安培龙截至 2023年 12月 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安培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培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892.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9,206,37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4,927,085.16元(不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4,279,289.84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2月 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年 12月 13日出具“众环验字(2023)0100065号”《验资报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项目 | 497,779,100.00 | 393,639,1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合计 | 597,779,100.00 | 493,639,100.00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专字(2024)0100039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13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494,934,589.69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360,340,260.0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 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 | 自有资金已投 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安培龙智能 传感器产业 园项目 | 497,779,100.00 | 393,639,100.00 | 494,934,589.69 | 360,340,260.02 |
2 | 补充流动资 金项目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 | - |
合计 | 597,779,100.00 | 493,639,100.00 | 494,934,589.69 | 360,340,260.02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84,927,085.16元(不含增值税)。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安培
序号 | 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6,683,747.93 | 2,500,000.00 |
2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14,764,140.94 | 7,122,641.49 |
3 | 律师费用 | 7,633,207.55 | 963,396.22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311,320.75 | |
5 | 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 534,667.99 | 398,564.14 |
合计 | 84,927,085.16 | 10,984,601.85 |
2、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先期已支付款项和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 1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60,340,260.02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10,984,601.85元。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4)0100039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安培龙编制的《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安培龙截至 2023年 12月 13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安培龙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