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险企信披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谭乐之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标准。
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次修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包含已发生赔款负债、未到期责任负债等明细科目);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签发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人身险公司)、当期初始确认签发的保险合同的合同服务边际(人身险公司);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财产险公司)、综合赔付率(财产险公司)等。若相关项目金额较小且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影响较小,保险公司可根据重要性水平调整上述披露项目。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原则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保险合同负债情况、投资资产情况、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状况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指出,保险公司出现总精算师(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偿付能力不达标、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监管处罚意见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给行业带来潜在影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教授王国军表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一方面,有助于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质量,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上市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的头部企业,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可以作为整个保险业的信息披露行为的示范,从而提升保险业的信息披露水平。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