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发展保险经纪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规行为

博融之坚 2024-02-28 6.34 W阅读

2024年2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8号,海安发展保险经纪及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箭云(简称:海安发展保险)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未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业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不到位等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规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对海安发展保险经纪警告并处罚款39万元,对王箭云警告并处罚款9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9日。

海安发展保险经纪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警告并罚款,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