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宇电气(831957):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博融之坚 2024-05-27 8.78 W阅读
原标题:晨宇电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831957 证券简称:晨宇电气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年 5月 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发言、质询和表决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十五) 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条所称“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前述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十七) 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或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依照章程规定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公司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八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召开股东大会所必需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延期通知,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在册)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授权委托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准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会前登记程序,按照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未进行会前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在会议现场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将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情况通知召集人。

(二) 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三)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四)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董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监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提案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六)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公司年度报告;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十二) 三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资产30%的;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纪律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股东或代理人、律师、召集人邀请的人士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第五十九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者。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出席会议的人士,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视为本条(一)所规定的无资格出席会议者,大会主持人有权要求其退场。

第七节 会后事项及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让系统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决议公告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当选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山东晨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