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60326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博融之坚 2024-05-25 4.67 W阅读
原标题:合盛硅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77号)核准,公司由中信证券采用代销方式,向自然人罗燚、罗烨栋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08,041,36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64.79元,共计募集资金 6,999,999,973.56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5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6,995,499,973.56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 2023年 1月 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总额减除承销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股票登记费及发行文件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779,284.33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94,220,689.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6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信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自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日,中信证券对合盛硅业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1、保荐人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2、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现场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3年 11月 13日至 2023年 11月 14日、2024年 1月 27日至 2024年 1月 29日、2024年 4月 17日、2024年 5月 6日至 2024年 5月 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4、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内容包括:

(1)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三会会议材料; (2)查阅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3)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出具的 2023年度审计报告、关于 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会计师出具的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

(5)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6)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信息查询;

(7)查询公司公告的各项承诺并核查承诺履行情况;

(8)通过公开网络检索、舆情监控等方式关注与发行人相关的媒体报道情况。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2023年 11月 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3373号),要求公司回复相关问题,公司已于 2023年 12月 9日进行回复。

2024年 1月 2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号),要求公司回复相关问题,保荐人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已于 2024年 4月 17日进行回复,保荐人和律师发表了明确意见。

上述公司的回复请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年 12月 9日公告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和 2024年 4月 17日公告的《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保荐人和律师持续关注舆情和举报事项,相关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请详见 2024年 4月 17日公告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针对部分问询问题目前无法取得充足材料与证据,保荐人后续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和舆情情况,进一步确认后,将更新核查意见并及时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荐人未发现公司发生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