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3008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原标题:聚杰微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7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790,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873,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917,800.00元。募集资金款项已于2020年3月9日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汇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以往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变更为“苏州市吴江区吴江东太湖度假区524国道西侧,吴江市聚杰染整有限公司南侧”,并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6月30日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3年6月 30日。截至近日,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有部分安装工程未完成,项目处于收尾状态。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到2023年11月30日,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变更如下:
五、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做出的决定。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调整到 2023年 11月30日。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募投项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所作出的决定,使募投项目实施更优化。本次调整实施进度并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事项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自身情况并基于谨慎性作出的决定。公司审议、召开、召集、表决程序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张 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3年8月 2 日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7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4,790,9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873,1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5,917,800.00元。募集资金款项已于2020年3月9日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汇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以往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农创厂区”变更为“苏州市吴江区吴江东太湖度假区524国道西侧,吴江市聚杰染整有限公司南侧”,并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6月30日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金 额 | 募集资金投 资进度(%) |
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 目 | 12,882.65 | 13,093.15 | 已结项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265.00 | 4,220.99 | 67.37 |
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7,072.05 | 5,822.66 | 已结项 |
超细纤维含浸面料建设项目 | 6,350.98 | 5,488.35 | 已结项 |
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 | 21.10 | 21.10 | 已终止 |
合计 | 32,591.78 | 28,646.25 | — |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为2023年6月 30日。截至近日,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有部分安装工程未完成,项目处于收尾状态。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到2023年11月30日,项目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变更如下:
项目名称 | 调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 2023-06-30 | 2023-11-30 |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做出的决定。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实施进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等违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调整到 2023年 11月30日。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是根据募投项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所作出的决定,使募投项目实施更优化。本次调整实施进度并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事项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3、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监事会认为:此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自身情况并基于谨慎性作出的决定。公司审议、召开、召集、表决程序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护湘 张 进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3年8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