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鄂科01 (184547):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22鄂科01 :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30日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 30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3年 8月 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2鄂科 01;
3、债券代码:184547.SH;
4、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2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5个计息年度末和第 10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8%,在债券存续期前
5年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
日至 2037年 8月 2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的第 5年末行使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7年 8月 2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的第 10年末行使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32年 8月 29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8月
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3年 8月 29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1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31.8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3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号生物城 C5栋
联系人:谭未
联系电话:027-87416766
2、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人:张康明、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84547.SH 债券简称:22鄂科 01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9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30日
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8月 30日开始支付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3年 8月 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22鄂科 01;
3、债券代码:184547.SH;
4、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12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15年,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5个计息年度末和第 10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18%,在债券存续期前
5年内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
日至 2037年 8月 2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的第 5年末行使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7年 8月 2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的第 10年末行使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则回售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22年 8月 30日至
2032年 8月 29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8月
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 8月 30日至 2023年 8月 29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18%,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31.8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8月 29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
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 8月 30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
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21年 11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 666号生物城 C5栋
联系人:谭未
联系电话:027-87416766
2、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天圆祥泰大厦 15层
联系人:张康明、郑云桥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