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降费第二波:基金交易费率不得超市场平均两倍,禁与券商利益交换
2023年最后一个月,公募基金业迎来了年内费率改革的第二波!
12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这一次的改革重点是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以及降低交易佣金在券商间的分配比例上限。
费率改革是公募基金业今年的行业大事。改革第一波要追溯到今年7月,当时,部分头部基金公司带头调降偏股型基金的“两费”费率,管理费率降至1.2%以内,托管费率降至0.2%以内,此后大部分基金公司跟进,且出现了将费率与业绩、规模、持有时间等挂钩的首批浮动费率基金。
基金交易费率不得超市场平均两倍
《规定》明确了公募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锚”――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
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且不得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等其他费用;其他类型基金通过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的两倍。
而这个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测算并向行业机构通报。
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高于此项规定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易佣金费率调整。
基金公司在单家券商的交易佣金不得超15%
《规定》同时规定了基金公司在单家券商的佣金分配比例,即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15%。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计算。
不过,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合计管理规模未达到十亿元的基金公司,此上限可放宽至30%。
另外,基金公司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受此比例限制。
严禁公募与券商利益交换
对于目前行业存在的基金公司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等挂钩的现象,《规定》明确说“不”。
《规定》显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
另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投研、销售等业务隔离机制,基金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参与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业务环节。
《规定》同时表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将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而证券公司则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销售部门、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合规展业、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等,不得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的业绩考核指标,也不得与基金销售人员的薪酬绩效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