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滨州分行行长助理王新建被警告处罚

博融之坚 2023-12-24 7.77 K阅读

2023年12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金罚决字〔2023〕18号),王新建(时任光大银行滨州分行行长助理)(简称:光大银行滨州分行),其对光大银行滨州分行违规转嫁经营成本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八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对王新建(时任光大银行滨州分行行长助理)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光大银行滨州分行行长助理王新建被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