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60006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原标题: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的运作透明度,增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长期、良好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工作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利,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二条 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可供投资者随时点播。若条件不具备,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可经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事前应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的运作透明度,增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长期、良好的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工作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利,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将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二条 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予以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可供投资者随时点播。若条件不具备,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可经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事前应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其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部门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在进行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予以提供。
第五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