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士顿(301315):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原标题:威士顿:关于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3-031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士顿”)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参会职工代表民主投票表决,同意选举毛学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毛学宁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简历详见附件。
毛学宁女士将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其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一致,自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之日起,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 12月 25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毛学宁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至2015年,就职于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任职人事专员;2015年至 2016年,就职于乐威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任职编辑;2016年加入威士顿工作至今,任职市场专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学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股,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301315 证券简称:威士顿 公告编号:2023-031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士顿”)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年 12月 2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参会职工代表民主投票表决,同意选举毛学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毛学宁女士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简历详见附件。
毛学宁女士将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其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一致,自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之日起,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上海威士顿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 12月 25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毛学宁女士: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至2015年,就职于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任职人事专员;2015年至 2016年,就职于乐威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任职编辑;2016年加入威士顿工作至今,任职市场专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毛学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股,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国家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