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金格: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博融之坚 2024-02-06 5.31 W阅读
原标题:海金格: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73896 证券简称:海金格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月 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制定和修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并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负债。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九条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有关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司作出决定后 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对已经公告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差错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经内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三)负责证券事务或信息披露的部门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海金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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