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002540):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博融之坚 2023-09-29 8.76 W阅读
原标题:亚太科技: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亚太科技(002540):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亚太科技 股票代码:002540 独立财务顾问:无


序号 事项 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 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 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7 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 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11 是否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 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  
13 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 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15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
16 是
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7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数量的20% 不适用  
18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 职务、获授数量  
19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 使权益的条件  
20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10年  
21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22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不 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股票种类 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 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 激励计划权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及其计算 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 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 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 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日的确定方 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 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如采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 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 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 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者行使
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的条件;对设
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明;约定授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
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
科学性和合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
计划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
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明确上市公 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 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有关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 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 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 则、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23 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24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有利 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5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是否 不少于3家 不适用  
26 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7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28 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29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50%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0 是

31 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32 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12个月  
33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 票期权总额的50%  
       
       
       
       
       
       
       
       
       
       
       
       
       
       
       
       
       
34 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  
35 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理办法 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是否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6 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的专业 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 不适用  
       
       
       
       
       
       
       
       
       
       
       
       
       
37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8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表决  
39 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