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002009):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天奇股份: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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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3-855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合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 7月 29日至 2021年 8月 8日,公司对《天奇股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年 8月 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年 8月 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年 9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以 2021年9月 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年 11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年 11月 10日。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46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5万股。
(七)2022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年 8月 2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5万股,授予价格为 5.9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2年 10月 26日。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32人,实际申请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2万股。
(九)2022年 11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 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21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公司对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3年 6月 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3年 6月 26日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二)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6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25%,并同意公司对 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8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4.85万股,回购价格为 5.93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 11月 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25万股,占目前公司象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万股,回购价格为 5.96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25%。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年 11月 1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年 11月 9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二)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5181%。具体情况如下:
注:1、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因董事会、监事会发生换届选举并聘任高级管理人员,HUA RUN JIE先生的职务已由“副总经理”调整为“常务副总经理”;
2、上表已剔除本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D的1名激励对象相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三、关于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A”“B”“C”等级,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D”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A,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D,解除限售比例为 0%,因此,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前述 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 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决定对上述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D的 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5万股。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0.8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02%。
2.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 7.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6元/股,预计支付回购价款 44.7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回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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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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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3-855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合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 7月 29日至 2021年 8月 8日,公司对《天奇股份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1年 8月 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年 8月 10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1年 8月 26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年 9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以 2021年9月 3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4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1年 11月 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1年 11月 10日。本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46人,实际申请办理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75万股。
(七)2022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 2022年 8月 25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5万股,授予价格为 5.93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2年 10月 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2年 10月 26日。本激励计划预留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 32人,实际申请办理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2万股。
(九)2022年 11月 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 4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21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同意公司对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2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一)2023年 6月 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3年 6月 26日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的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7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二)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3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6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25%,并同意公司对 8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8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4.85万股,回购价格为 5.93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3年 11月 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25万股,占目前公司象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万股,回购价格为 5.96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事项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25%。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1年 11月 1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3年 11月 9日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及 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条件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3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公司 2022年度合并报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8,483,496.42元,因股权激励支付 费用影响金额为 39,655,365.97元 因此剔除股权激励支付费用影响后 公司 2022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38,138,862.39元。 因此,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 | ||||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 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级。 |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6名激励 对象中,45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 效考评结果均 A,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考评结果为 D,解除限售比例为 0%。 | ||||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
考核结果 (S) | S≥90 | 90> S≥80 | 80> S≥60 | S<60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60% | 0% |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 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A”“B”“C”等级,则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 结果为“D”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 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
(二)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5181%。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占 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 | 继续锁定的 限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 |
费新毅 | 董事 | 60.00 | 15.00 | 15.00 | 25% | 30.00 |
HUA RUN JIE | 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 | 90.00 | 22.50 | 22.50 | 25% | 45.00 |
沈保卫 | 董事、财务负 责人 | 90.00 | 22.50 | 22.50 | 25% | 45.00 |
沈贤峰 | 董事 | 90.00 | 22.50 | 22.50 | 25% | 45.00 |
张宇星 | 董事、董事会 秘书 | 90.00 | 22.50 | 22.50 | 25% | 45.00 |
仇雪琴 | 副总经理 | 40.00 | 10.00 | 10.00 | 25% | 20.00 |
李明波 | 副总经理 | 30.00 | 4.50 | 7.50 | 25% | 15.00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38人) | 355.00 | 85.50 | 88.75 | 25% | 177.50 | |
合计 | 845.00 | 205.00 | 218.75 | 25% | 422.50 |
2、上表已剔除本次个人层面绩效考评结果为D的1名激励对象相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三、关于本次回购的相关事宜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因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本激励计划“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考核结果 (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60% | 0% |
(二)本次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0.86%,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02%。
2.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 7.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6元/股,预计支付回购价款 44.7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可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本次回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尚需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