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原标题:久之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
(三) 股东大会;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网站;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邮寄资料;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电话咨询;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
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制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
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
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
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加投资者
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
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
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
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调研、采访、一对一沟通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
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
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
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将投资者提问
分发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
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
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
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
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在深交所互
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司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释义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
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有关业务
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第七章 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附件: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调研、
采访承诺书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调研、采访承诺书
本人 (姓名),系 (单位名
称、职务),兹承诺:
(一) 不故意打探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未经公司确认前不对外发布或使用;
(六) 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要
求承诺人进行赔偿,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承诺人相关法律
责任。
承诺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2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
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
(三) 股东大会;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网站;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邮寄资料;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电话咨询;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
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制订
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
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
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
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
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
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
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
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
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参加投资者
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
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
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并进行预
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
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
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调研、采访、一对一沟通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
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
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
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
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
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将投资者提问
分发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答复,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
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
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
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
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及时在深交所互
动易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
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公司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
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
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
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释义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
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
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
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有关业务
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确定。
第七章 附则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附件: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调研、
采访承诺书
2.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调研、采访承诺书
本人 (姓名),系 (单位名
称、职务),兹承诺:
(一) 不故意打探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编写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未经公司确认前不对外发布或使用;
(六) 违反上述各项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要
求承诺人进行赔偿,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承诺人相关法律
责任。
承诺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2
证券代码:300516 证券简称:久之洋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 他活动内容) |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 |
时间 | |
地点 | |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 |
投资者关系 活动主要内容 介绍 | |
附件清单 (如有)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