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603031):安孚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原标题:安孚科技:安孚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180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夏柱兵先生委托副董事长余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任顺英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因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秦大乾先生系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司慧、张亘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031 证券简称:安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2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180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1,229,90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 7.712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夏柱兵先生委托副董事长余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任顺英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11,200,100 | 99.7346 | 29,800 | 0.2654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收购控 股子公司少数 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 100 | 0.3344 | 29,800 | 99.6656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因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荣耀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秦大乾先生系关联股东,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司慧、张亘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安孚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