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博融之坚 2024-01-06 8.49 W阅读
原标题:中兵红箭: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兵红箭(00051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
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改革发展规划部和证券事务
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战略、投资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
提供相关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
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
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
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
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
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委员会
审议;
(四)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决
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
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如需修改,由委员
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 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 据。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