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原标题:中兵红箭: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
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改革发展规划部和证券事务
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战略、投资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
提供相关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
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
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
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
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
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委员会
审议;
(四)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决
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
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如需修改,由委员
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 2023年 12月 22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
员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改革发展规划部和证券事务
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战略、投资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研究,
提供相关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
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 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董事担任的委员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
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
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
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
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
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
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确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作组;
(三)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提案报委员会
审议;
(四)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决
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
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通过,如需修改,由委员
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
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 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 |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 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 据。会议通过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